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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低碳城市试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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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三批低碳城市试点通知: 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7月19日发布的一则名为《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各地方的工作基础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经沟通和研究,确定首先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试点工作。
2012年4月,发改委气候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中,决定在第一批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稳步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并于4月27日下发了《关于组织推荐申报第二批低碳试点省区和城市的通知》(以下简称《第二批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31日之前提交申报材料。据发改委官员透露,第二批低碳试点将以城市为主,以省区为辅,已经提交实施方案的城市大约四十多个,考虑到试点范围不宜太广,发改委初步考虑批准二十多个。根据通知,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范围为: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和石家庄市、秦皇岛市、晋城市、呼伦贝尔市、吉林市、大兴安岭地区、苏州市、淮安市、镇江市、宁波市、温州市、池州市、南平市、景德镇市、赣州市、青岛市、济源市、武汉市、广州市、桂林市、广元市、遵义市、昆明市、延安市、金昌市、乌鲁木齐市。
2017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7)66号),通知要求按照“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为了扩大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范围,鼓励更多的城市探索和总结低碳发展经验,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开展了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组织推荐和专家点评。经统筹考虑各申报地区的试点实施方案、工作基础、示范性和试点布局的代表性等因素,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等45个城市(区、县)开展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
本数据基于三批低碳城市试点的要求,展开数据整理:
1.如果上市公司当年位于第一批低碳城市试点范围区内,是否位于第一批低碳城市试点设置为1,否则为0。
2.如果上市公司当年位于第二批低碳城市试点范围区内,是否位于第二批低碳城市试点设置为1,否则为0。
3.如果上市公司当年位于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范围区内,是否位于第三批低碳城市试点设置为1,否则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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